美丽中国支教项目管理制度
第一条 宗旨及目标
为规范美丽中国支教项目运作,提高项目实施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的管理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1. 本项目管理制度适用于美丽中国支教项目各项目团队。
2. 本制度包括对项目立项、项目实施、项目资金、项目评估、项目结项、项目档案管理的规范。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四条 项目立项须根据年度项目计划及预算。年度项目计划需经过项目所属基金会理事会及其授权部门的审批,作为年度内项目执行的基础,但不应因此而限制项目的实施与发展;如果在活动过程中出现新的项目机会或项目关键因素发生重大变化,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可适度对年度计划进行调整,并报理事会及其授权部门审议通过。
第五条 项目立项需提交项目立项报告,报告内容包括:项目背景、前期调研、项目可行性研究分析、项目实施计划、以及项目评估方法等。
第六条 每年五月,项目团队应启动对次年项目的立项工作,并在七月前将项目立项相关文件提交所属基金会的立项评审委员会。项目立项评审委员会人员须包含但不限于基金会秘书长、行业专家、项目管理部门代表,及财务人员。经项目立项委员会的讨论后,形成立项评审意见。参与评审的人应在项目评估意见书上签名。经批准的项目可进入实施阶段。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八条 美丽中国支教项目内设立志愿者招募团队、志愿者支持服务团队和项目区域执行团队。三个团队应在项目总负责人的管理下分工协作,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
l 志愿者招募团队:负责吸引、选拔志愿者,并引导志愿者做好服务准备。
l 志愿者支持服务团队:负责支持志愿者提升服务能力水平,为其提供必要的项目公益产品、方法,以支持其达到项目服务期待。
l 项目区域执行团队:负责管理项目在地的合作对接和运营工作,完成项目志愿者团队的在地管理,建设志愿者团队,赋能志愿者以提升服务效果。
第九条 项目各团队负责人应对负责团队工作的实施进行全过程监控,负责团队工作的日常管理、检查验收,同时负责向项目总负责人按月汇报项目进度。
第十条 项目各部门在实施工作前需要编写实施方案,并交由项目负责人审阅。
第十一条 为便于规范项目管理,美丽中国支教项目已拟定统一的项目管理手册,规范项目实施流程,对项目关键节点的管理和执行方式进行相关要求,以保证项目顺利实施。每年项目负责人应根据当年项目执行评估结果对项目管理手册进行相应更新,以提升项目的质量。
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应每半年组织项目各团队负责人召开项目阶段性工作总结,并向所属基金会秘书长及理事会汇报项目实施进展及完成情况。
第十三条 项目参与方须严格遵守相关保密规定:不得擅自复制、泄露或以任何形式剽窃项目研究内容;不得泄露评议及评审过程中的情况和未经批准公式的评审结果。
第四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每年7月,应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与相关合作方的合作协议及已经批准的项目立项报告、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编制年度项目预算,经项目所属基金会的理事会及其授权部门审核后,方可执行。
第十六条 项目应配合所属基金会,根据捐赠协议相关条款的约定,定期向捐赠方提供项目财务报告。
第十七条 项目应配合所属基金会财务部门记录项目专账,并结转成本和费用。定期出具项目的财务报告,向所属基金会理事会及其授权部门汇报。有必要和要求的,项目还应将相关文件报告发送至利益相关方。
第十八条 定期进行项目阶段性工作总结和项目执行中的评估应包括项目财务报告。
第十九条 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接受上级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登记机关和监事会的检查与监督,项目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材料。
第五章 项目评估
第二十一条 在美丽中国支教项目的执行中,应根据项目影响目标群体和影响内容、周期的不同,制定针对性的评估方案。一般来讲,围绕学生综合性的成长、项目地区与学校整体教育质量、文化发展的影响内容,应在较长的项目执行周期(三到五年)后开展专业评估;围绕具体的、较易发生变化的师生发展点的,可以结合项目执行,以学期或学年为周期做小型评估。相应的评估指标应在项目立项中明确。
第二十二条 项目评估组或中介机构应在评估后出具评价意见。评估应运用于当前项目的调整优化或未来项目的设计执行。
第二十三条 对于结项的情况,项目负责人应组织项目终期评估。终期评估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目标和产出的完成情况、项目的社会影响、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管理成效等,总结项目优缺点,评价项目效果等,以指导后续项目的开展。
第二十四条 如项目评估验收项目为不合格,或造成严重损失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除组织实施项目补救措施以达到合格外,还要依法依规追责责任。
第六章 项目结项
第二十七条 在项目验收前,相关部门应采取措施确保财务、管理及相关合约的终止生效。
第二十八条 项目终期评估出具后,由项目管理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项目验收。
第二十九条 项目团队应向所属基金会提交结项申请。结项所需资料包括:项目终期评估报告、项目财务总结报告、结余资金使用建议、项目审计报告(如有),项目立项申请书、项目验收报告及其他必要资料。
第三十条 项目结项完成后,如有剩余财产,应根据相关的捐赠协议作出相应安排。若捐赠协议未指明,应依据法律法规对剩余财产进行处置。
第三十一条 项目的非正常中止应经过审慎的研究并报请所属基金会的理事会进行审批。对于非正常中止,项目负责人及相关团队负责人应与利益相关方(包括捐赠方、受益人、执行方等)进行书面沟通,并拟定剩余捐赠财产的安置(如变更用途或退回)。
第七章 项目档案管理
第三十三条 项目相关档案应统一储存于项目所属基金会,并同时在各项目开展地区做好留存。
第三十四条 归档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文档及其审批记录:
1. 项目立项资料:立项申请书、项目预算表、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及立项评审结果、其他必要文件。
2. 项目实施:项目实施方案、项目管理手册、合作协议及必要的过程记录文件。
3. 项目评估:项目评估报告、项目验收申请和验收报告、项目审计报告。
4. 存档时限依照基金会的档案管理制度执行。
第八章 项目检查
第三十六条 项目总负责人及各团队负责人应负责日常检查工作的具体实施,包括检查的计划、执行、数据收集、分析和报告撰写。
第三十七条 项目各团队应配合所属基金会财务部门负责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合理性。
第三十八条 项目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 项目进度检查:评估项目执行是否按计划进行,进度是否滞后或提前;
2. 资金使用检查:审查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包括预算执行情况、资金流向和使用合规性;
3. 目标达成检查:评估项目的短期和长期目标是否实现,项目效益是否达到预期;
4. 项目效果检查:分析项目对目标群体和社会的影响,评估项目的可持续性。
第三十九条 第九条 项目检查的程序包括:
1. 检查准备:项目负责人制定检查计划,明确检查目标、时间、方法和检查人员。各个部门应定期收集相关资料,包括项目计划、预算报告、财务记录等;
2. 现场检查:检查人员应定期(按季)前往项目工作一线开展实地检查,访谈相关人员,核实项目执行情况;
3. 资料审核:检查人员审阅项目执行报告、财务报表、相关合同等文件,核实项目的各项数据和信息;
4. 数据分析:检查人员对收集的数据和信息进行整理和分析,评估项目的执行效果和存在的问题;
5. 报告撰写:检查人员撰写项目检查报告,报告内容包括检查发现、问题分析、改进建议等;
6. 审查与反馈:项目部负责人审核检查报告,并将检查结果反馈给项目管理部门及相关负责人,提出整改要求;
7. 整改跟进:项目管理部门根据检查报告的建议和要求,制定整改措施,并在规定时间内落实整改。项目部负责人负责跟踪整改情况,确保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第四十条 项目所属基金会理事会对项目检查工作负有最终监督责任。项目负责人应定期向理事会报告检查工作进展和结果。
第四十一条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严重问题或违规行为,项目部负责人会应立即向理事会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十二条 检查人员应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基金会的相关规定,确保检查工作的公正性和独立性。对于违反规定的检查人员,基金会将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